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根据《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下述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一、参加对象:
l、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每年必须取得继续教育项目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
二、授予学分的标准。
(一)Ⅰ类学分:
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登记的依据。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或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登记的依据。
2、参加院级学术讲座,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发表文章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SCI、EI、ISTP收录期刊(10-8学分)
核心刊物(8-6学分)
非核心刊物(6-3学分)
内部刊物(3-1学分)
4、已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5、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Ⅱ类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外出进修及援外支农:
1、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省级或外市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可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市内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2、执行援外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六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三、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1、医教科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执业再注册、外出进修学习的必备条件之一。
2、当年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局医政处验证。
四、院定期举行学术讲座的规定
l、学术讲座每月的第4周星期四下午晚上举行,以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内容,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可制作电子幻灯片。
2、参加人员为临床医技护各专业人员,由医教科负责对参加人员登记、计分。个人所得学分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院医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