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江市卫健委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镇卫党发〔2022〕21号)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市口腔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对工作制度中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与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订《中共镇江市口腔医院总支部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各项指示、决议。
2. 改进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团工作,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通过党总支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及以党总支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4.研究制定医院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制度,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纪检监察工作措施,强化作风建设和严重违纪案件查处等方面重大事项。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原则与应对方案。
6.院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类
1.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医院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符合卫健系统特点的人员管理新机制。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干部的推荐、任免、交流、奖惩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科主任的推荐、任免、交流、奖惩及选拔培养等。
4.推荐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重要政策与项目安排类
1.医院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重要激励、考核措施和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2.医院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基建及业务项目等)。
3.职工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对医院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4.医院重大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经济社会效益。
5.听取重大专项审计、责任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事项。
6.其他重要政策与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医院年度资金(含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市卫健委年度财政补助(含重大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执行情况。
3.其他应由党总支研究的重大资金安排。
二、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医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牵头做好准备工作。相关部门就提报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决策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建议、意见或备选方案。对涉及面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廉政查询。议题经分管领导初审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
2.对属于重大项目决策范围内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科室的,牵头领导须在与相关分管领导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召集所有项目涉及部门和科室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形成项目初稿后报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院外外其他部门的项目按照公务会商要求执行。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向党总支提出建议方案。监审科应对相关人选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把关。
4.提请研究的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临时处置的,必须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5.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干部工作除外),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提交总支委员会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总支委员请假缺席会议的,事先要就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备查依据。
3.提交党总支委员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也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系统汇报,分管领导补充汇报或予以确认)。“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实行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4.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与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确定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5.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单位人员等列席总支委员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6.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会议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总支委员会集体决策的事项,由总支委员会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总支委会确定一名成员牵头落实。
2.总支委员会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总支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总支委员会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总支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研究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负责。
三、监管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党总支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总支委员会成员要按照分工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监审科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督查跟踪。由院办公室牵头,建立专门的督查制度和评价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总支报告。
(三)规范公示公开。党总支定期以一定形式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专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医院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决策结果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医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党总支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党总支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凡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与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对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党总支根据纪检、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