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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7285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库》,结合镇江市实际情况,制定《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各类参保人员。

    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分为甲类目录、乙类目录、丙类目录和丁类目录四类。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费用,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乙类目录”中的费用先由个人先付15%(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个人先付10%)或50%,其余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丁类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含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及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等)不予支付。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医疗一级账户有结余的,可以冲抵诊疗乙类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部分。

    三、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属于《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含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等)不予结算,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和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按《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216号)、《关于调整镇江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限价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2012]206号)和《关于调整床位费医保支付限价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立一级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为25/床日。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和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分别为150/床日、80/床日和50/床日。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的规范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宣传布置到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并耐心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的严格实施。

    六、医保部门今后将根据省医保部门公布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结合镇江市医保实际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镇医改办〔200615)等系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16年版)(说明:因有6000多条项目,不发纸质目录,电子版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zhenjiang.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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