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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口腔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9575

    序言

    医院历史沿革:镇江市口腔医院始建于1956年,单位性质全民事业,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口腔专科医院国内多所口腔院校的临床实习基地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江苏省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单位、省种植专委会、牙体牙髓专委会副主委单位和镇江市口腔医学会会长单位。

    医院的愿景与使命:争做行业典范,创建一流专科医院。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努力建设成为一所业内领先、服务一流、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现代化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是由镇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镇江市口腔医院,医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81,医院网址http://www.zjkqyy.net/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兰州大学、南通大学、皖南医学院教学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是镇江市北固口腔医生集团的牵头单位。

    第七条 医院宗旨:医院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八条 医院文化:医院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先进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医院院训:厚德载物、精医为民”。

    医院宗旨技术、服务、以人为本

    医院院标: 

    第二章 党支部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党和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支部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教学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七)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镇江市口腔医院党支部。医院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设党支部书记、院长1名。医院党支部委员数量、党支部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七条 医院党支部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负责协助党支部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医院设副院长2名,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二)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四)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五)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六)每年要向医院党支部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医院设立监审科。医院监审科在医院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支部副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监审科负责人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监审科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支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建立健全党支部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监审科科长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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