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医院科研水平迅速提高,特设立镇江市口腔医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资金的实施对象为医院高层次人才,包括领军型和基础型。
1.领军型人才:
(1)“两院”院士;
(2)“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入选省“双创计划”人才;
(4)市“331计划”入选者和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
2.基础型人才: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为10万元/人。
第四条 科研启动资金开支范围。
1.科研条件建设:原则上不低于科研启动资金的30%,主要包括设备费(实验室建设或研究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费)、办公费(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器材的购置费用等)。
2.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研究项目所需的实验器材、试剂等费用);委托加工费(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加工所需的费用);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论文版面费等);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费用);学术交流费(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项目培训费和其他学术性费用)。
3.科研启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为他用,不应支付加班费、通讯费和招待费等。
第五条 科研启动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
1.科研启动金资助必须以科研项目的形式申请,并填写《镇江市口腔医院科研启动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由所在科室,结合医教科、人事科审核评议后报院领导审批。申请者凭此申请表与医教科签订《镇江市口腔医院科研启动资金项目合同书》,在医教科建立科研启动资金账户,并领取经费本。
2.科研项目周期为3年。原科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科研项目。
3.购置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清单,按照我院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利用科研启动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列入医院固定资产。
4.科研启动资金由医教科集中统一管理,申请者凭经费本及由医教科审核的经费支出单据到财务科报销。
5.科研启动资金原则上在科研项目结束前最多只能使用二分之一(即不超过5万元),余下部分待项目结题后报销(结题要求见附件2)。在科研启动资金使用期间,申请者每年应提交年度科研总结报告,三年使用周期结束后应提交科研项目总结报告。
6.在科研项目研究期间,申请者若调离我院或辞职,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资金应全额返还我院。
7.新入职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经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可立刻申请高层次人才研究项目。针对新入选的高层次基础型人才和科研项目已经结题的高层次人才,医院每2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医教科负责解释。
镇江市口腔医院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