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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口腔医院职工请(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1    新闻来源:镇江市口腔医院   浏览次数:15701

1.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3.定义(无)

4.职责(无)

5.标准

5.1 凡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先请假,后休假。

5.2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并按所在科室、职能科、分管院长、院长顺序逐级审批,直至具有该假期审批权限的部门领导批准为止。

5.3 所有请假,必须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生效。

5.4 未经办公室登记的请假,视作未请假,以此为据休假者,作旷工处理。

5.5 审批权限

5.5.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5.5.1.1 事假一天,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审批至所在部门负责人;事假三天,病假五天以内,审批至主管职能科;事假五天,病假九天以内,审批至分管院长,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5.5.2护士长、班组长请假

5.5.2.1 事假一天,病假三天(含三天)由主管职能科审批;事假三天,病假五天,审批至分管院长,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5.5.3科主任、职能科正职

5.5.3.1 事假一天、病假三天(含三天),由分管院长审批,以上者由院长审批。(副职经过正职批准后,同此审批。)

5.6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其他假,审批权限参照病假审批。

5.7 假期未休完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如不及时销假,按继续休假处理。假期结束,逾期没有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5.8 审批人应为各科室正职,如正职当天未上班,由副职代批,审批人在审批假期时应先做好工作安排。

5.9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6.流程(无)

7.表单(无)

8.相关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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