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镇人才〔2015〕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期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四期培养工程”今年已届满,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四期培养工程”实施办法》(镇人才〔2009〕5号)进行了完善和充实,形成《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五期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22日
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期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总结前四期“169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以及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169学术技术带头人五期培养工程”(简称“169五期工程”),旨在选拔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推进我市“人才兴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为实现镇江“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推进镇江 “强富美高”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169五期工程”的目标是:到2019年,重点培养140名左右省内各学科、各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声望,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600名左右市内各学科、各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承担重大项目、重要课题的市科技骨干;900名左右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四条 “169五期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集成培养、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层管理、动态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169五期工程”选拔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全市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优先选拔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船舶及海工配套、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市科技骨干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优秀人才,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科技进步奖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被采用后产生明显效益者;
3.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填补了省以上技术空白,作出重要贡献者;
4.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运用科技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成果突出,出版过2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6.在经济管理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所领导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7.在教育、医卫、文化、旅游、新闻、体育、财贸、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技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方面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得到公认,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名师、名医、名主持、名记者、名编辑、名教练和知名司法工作者等;
8.获得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已连续在镇江工作5年以上,创新创业业绩突出,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省技术能手、省企业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高超技能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10.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单位推荐,行业认可的人才;
11.有较高知名度,对民族传统文化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贡献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骨干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市(厅)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后产生明显效益者;
3.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参与研究、设计和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4.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5.在教育、医卫、文化、旅游、新闻、体育、财贸、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有技术专长,做出了一定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2篇专业论文,在市级刊物发表4篇以上专业论文;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科研骨干,并通过验收或鉴定;获得市级以上学术技术方面的奖励,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6.获得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市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技能育徒名师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7.有一定知名度,熟练掌握民族传统文化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十条 申报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并通过技术传授等方式,帮助和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获得群众认可,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
2.在引进、消化、吸收、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积极为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副产品推销、劳动力转移、农民创业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4.在企业技术开发、品牌创建等方面,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为企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显著,使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为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6.在农业、教育、医卫、文化、旅游、体育、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奖励,得到当地同行和群众公认;
7.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科技推广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一项国家专利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8.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优先从基层和一线选拔,优先从符合规定条件的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科技骨干中选拔。同一专业和学科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1名。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优先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169五期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或由同行专家和学术团体推荐,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辖市(区)、镇江新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核实其成果、业绩,经辖市(区)、镇江新区人才办和市直主管部门党委集体研究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在对申报人选审核后,从市优秀人才评委库中抽调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初步人选。通过专家组评审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初步人选,市委组织部将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召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和科技骨干,通过新闻媒介公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人选在基层申报、初审的基础上,经辖市(区)、镇江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筛选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